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騏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翔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騏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維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辰實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7萬元,折合新台幣2,004,100元(以上訴人支付命令聲請日110年3月9日即起訴日之新台幣兌換美元匯率28.63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