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書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9號 上 訴 人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旺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5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人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2萬6,100元本息,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 棄,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則其上訴利益即為92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