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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8號

遷讓倉庫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欣馬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峯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漁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倉庫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敗訴,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384元(計算式:1,639,192+1,639,192=3,278,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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