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倉庫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欣馬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欣馬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峯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漁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倉庫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敗訴,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384元(計算式:1,639,192+1,639,192=3,278,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