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黃瑞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38號 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李燿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李燿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萬2,881元,應繳裁判費1萬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民事民一庭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