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49號
- 上訴人
- 周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郵件未合法送達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5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郵件未合法送達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