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47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廖哲伍
- 被告
- 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游琮壕
吳峻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