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琮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琮壕 吳峻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