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睿煬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33號 上 訴 人 睿煬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麗君 送達代收人 李政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5733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