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33號
- 上訴人
- 睿煬旅行社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林麗君
- 送達代收人
- 李政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33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