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睿煬旅行社有限公司、林麗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雲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7萬6,3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1年12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77萬6,3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