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手續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吳佳樺
- 法定代理人方素蝶
- 上訴人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83號 上 訴 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間請求返還手續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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