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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46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原告
手機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明、陳顯忠、陳蘇美照、陳季岳、陳健明、陳維斌、周陳淑琴、陳淑珍、陳定國、陳柏穎、陳定偉、陳淑瑩、陳淑玲、陳俊信、陳蘇蕊、陳淑芬、陳俊宏、陳雅慧因110年訴字第5946號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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