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手機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明、陳顯忠、陳蘇美照、陳季岳、陳健明、陳維斌、周陳淑琴、陳淑珍、陳定國、陳柏穎、陳定偉、陳淑瑩、陳淑玲、陳俊信、陳蘇蕊、陳淑芬、陳俊宏、陳雅慧因110年訴字第5946號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