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4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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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巫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明、陳顯忠、陳蘇美照、陳季岳、陳健明、陳維斌、周陳淑琴、陳淑珍、陳定國、陳柏穎、陳定偉、陳淑瑩、陳淑玲、陳俊信、陳蘇蕊、陳淑芬、陳俊宏、陳雅慧因110年訴字第5946號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