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陳雅瑩
- 當事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65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複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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