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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
    徐松

  • 原告
    三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三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康橋學校財團法人因110年訴字第6035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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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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