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整合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吳佳樺
- 當事人喆宇實業有限公司、成果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49號 上 訴 人 喆宇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 上 訴 人 成果投資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鄒文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整合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判決上訴 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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