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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49號

請求給付整合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佳樺

上 訴 人
喆宇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
上 訴 人
成果投資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鄒文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整合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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