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丞傑
訴訟代理人
郭育齊
訴訟代理人
呂震霖
被告
元氣升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被告
黃柏榮律師即鄭佳玲之破產管理人

蕭啟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黃柏榮律師為被告鄭佳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鄭佳玲於民國110年8 月31日經本院以109年度破字第21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黃柏榮為其之破產管理人,是本件訴訟依法應由黃柏榮律師承受訴訟。然黃柏榮律師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鄭佳玲之破產管理人即黃柏榮律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