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0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宣每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嬿婷
被告
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展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陸仟零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9、30、31、35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百利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百利達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14日依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向原告借款共計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9年7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被告並簽立借據2紙,其中(1)200萬屬新承作且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9成以上:專案轉融通期間按本專案融通利率加碼0.75%計息,期滿後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1%);另(2)100萬元屬新承作貸款且移送信保基金保證八成以上者:專案轉融通期間按本專案融通利率加碼1.25%固定計息計息,期滿後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1.5%)。若有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原利率計息及加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此有被告簽立之借據可稽。

㈡百利達公司並於109年7月14日邀同被告即百利達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展誠為連帶保證人,保證於現在(含過去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限額內,願與百利達公司負擔連帶保證責任。

㈢詎被告百利達公司自110年4月起即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其於原告之存款,被告百利達公司支票存款帳戶無預警於110年5月12日起連續退票3張,遭票據交換所於110年5月28日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且被告百利達公司自110年7月起即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仍不獲全額清償,經原告實地查訪被告百利達公司之辦公處所,大門深鎖查證通知不達,被告等亦無主動相原告說明原委等作為,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視為到期,被告百利達公司迄今尚欠原告共計本金2,706,0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被告百利達公司為借款人,依法應負清償之責;而被告劉展誠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即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通知函、連帶保證書、同意書、授信約定書、合作金庫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借款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利息(民國) 違約金(民國) 1 1,623,139元 109年7月14日 114年7月14日 自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依左列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80,342元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依左列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722,074元  109年7月14日 114年7月14日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均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依左列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80,475元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尚欠本金合計:2,706,03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