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立中央大學、周景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必揚實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訴訟代理人 王勇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月20 日宣判,惟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 再開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款規定,命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景揚到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