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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林鈺琅林怡君郭子彰
  •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王文博

  • 原告
    必揚實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立中央大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必揚實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訴訟代理人 王勇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月20 日宣判,惟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 再開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款規定,命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景揚到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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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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