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39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易真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0 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 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