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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40號

交付公司報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許財富
被告
成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書狀亦未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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