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40號
- 原告
- 許財富
- 被告
- 成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書狀亦未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