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41號
- 原告
- 凱新時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釗
- 被告
- 簡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之,而前開裁定已於110年9月15日送達原告等情,此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25頁)。惟原告逾期仍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見本院卷第3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