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郭妤芊、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台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258號 原 告 郭妤芊 訴訟代理人 詹峮瑋 被 告 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台年 訴訟代理人 李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零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卷第5頁,下稱司促卷)。嗣就請求金額部分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32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 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1所示之苗木,並簽訂簡易買賣契約書2紙(下合稱系爭契約),原告於110年3月7日將附表1編號4所示之790棵肖楠運抵被告後,因被 告就樹徑等表示不滿意,為維商誼,經協商議定就前開790 棵肖楠中300棵以每棵350元計價即10萬5000元(計算式:300×350=105000),其餘490棵以每棵400元計價即19萬6000元(計算式:490×400=196000),合計30萬1000元,扣除定金6萬3200元及被告110年7月20日匯付之8萬6000元後,尚餘15萬1800元款項未付。 ㈡原告依被告指示於110年3月8日將附表1編號1至編號3及編號4 中尚未出貨之210棵肖楠(下合稱系爭苗木)裝載出貨,惟 遭被告無端拒收,使系爭苗木整批載回置放,使原告除無法取得系爭苗木之價金30萬9200元【計算式:84000(附表1編號4剩餘210棵肖楠)+52500(附表1編號1)+120000(附表1編號3)+130000(附表1編號2)-77300(定金)=309200】 外,另支出運輸費用1萬8000元及如附表3所示苗木照護費用42萬6000元。 ㈢基上,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90萬5000元(計算式:15萬1800元+30萬9200元+1萬8000元+42萬6000元=90萬5000元)。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5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運抵之790棵肖楠固依約定樹高送貨,但樹徑與約定差異 大到令人無法接受,且送來樹幹過細不成比例,嗣議定減價收購即共30萬1000元,且依系爭契約第5條被告本得要求原 告依被告之規劃及指示出貨,被告於110年3月8日11時36分 僅要求原告暫緩,並無拒收,且從原告110年3月8日14時19 分發送之3張照片,吊車仍在卡車旁,可知卡車尚未啟動上 路,同日14時36分,原告又發送「明天上去」之訊息,可知卡車於隔日即3月9日才會出發,非如原告所述卡車「已出發」。 ㈡系爭契約標的為苗木採購,苗木採購、種植具季節性,且訂購數量龐大時,須分批分期交貨,應定性為繼續性契約,又為節省運費,會同時運送不同苗木,除前述樹徑等問題外,簽約時原告表明是自行種植且為袋苗,然實際上係向別人購買再轉賣被告,且非袋苗而為現挖樹苗,到貨之肖楠有乾枯多日之情,實存有多種退貨瑕疵,系爭苗木有爭議後,兩造互有存證信函往來,原告竟要求系爭苗木仍依約交貨及且被告應負擔運輸費用、苗木照護費用,被告無法接受方於110 年7月20日以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終止系爭契約。系爭契約 既經被告合法終止,依民法第259條及第179條規定應回復原狀,並請求返還所受不當得利,110年3月7日之苗木款項為30萬1000元,扣除定金8萬元,再加上被告同意負擔之運費3 萬2000元後,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3000元,但原告應返還被告定金16萬7000元,被告主張抵銷,抵銷後差額為8萬6000 元,被告已於110年7月20日匯付,已無積欠款項。 ㈢原告主張系爭苗木依被告指示於110年3月8日裝載出貨,惟被 告既於同日11時36分告知原告暫緩出貨,且依系爭契約第5 條原告本應依被告指示出貨,況被告指定原告出車之時間為110年3月9日,而非110年3月8日,被告並未受領系爭苗木亦未清點檢驗,則依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被告並無付款義務 ,況既暫緩出貨,依約亦毋庸給付系爭苗木費用30萬9200元及運輸費用1萬8000元、苗木照顧費用42萬6000元,又依民 法第373條規定,原告未將系爭苗木交付予被告,系爭苗木 危險尚未移轉,被告即毋庸負擔該部分費用。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就於109年12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訂購如附表1所載苗木;原告於110年3月7日已將附表1編號4所示之790棵肖楠運抵被告,嗣經協商議定就前開790棵肖楠中300棵以每棵350元 計價即10萬5000元,其餘490棵以每棵400元計價即19萬6000元,合計30萬1000元;兩造間有如附表2所載之對話紀錄; 被告於110年7月20日有匯付8萬6000元之事實均不爭執,並 有簡式買賣合約書及通聯紀錄等在卷可稽(分見司促卷第9-11頁、第15-23頁,本院卷第57頁、第65-77頁、第111-139 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無故拒絕收受系爭苗木,致受有系爭苗木貨款、運輸費用及苗木照護費用之損害,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被告抗辯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於 110年3月8日11時36分通知原告暫緩出貨是否有理由?㈡原告 就系爭苗木部分為系爭契約之終止,是否有理由?㈢被告抗辯就系爭契約為部分終止或解除,是否有理由?㈣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90萬5000元,包括附表1編號4肖楠未付貨款15萬1800元、系爭苗木貨款30萬9200元、運輸費用1萬8000元及如附 表3所示照顧苗木費用,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㈠被告抗辯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於110年3月8日11時36分通知原告暫緩出貨是否有理由? 1.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自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為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判決意旨參照)。 2.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乙方(按即原告,下同)出貨時間 應配合甲方(按即被告,下同)規劃及指示,經甲方通知後七天內交貨。」,是依契約文義言,原告出貨時間應配合被告規劃及指示,在被告通知後7天內交貨,但無法從前開契 約文義上推得被告得於議定後任意更改出貨時間,且從交易目的及議約過程言,系爭苗木係為被告施作工程所用,原告需相當時間方能備妥為數不少苗木,倘被告得於議定後任意更改出貨時間,將無形增加原告成本,於契約解釋上,亦難認符公平原則。本件依附表2兩造通話紀錄可知,原告於110年3月5日與被告議定110年3月7日運抵肖楠,110年3月9日運抵系爭苗木,且原告於110年3月7日又再次與被告確認110年3月9日運抵系爭苗木事宜,則兩造於110年3月7日既已議定 系爭苗木交貨時間為110年3月9日,被告即無從執系爭契約 第5條抗辯得暫緩出貨。 3.被告另抗辯已運抵之肖楠有樹徑太細、為現挖樹苗及乾枯多日等瑕疵得拒絕受領,然查:觀系爭契約上列有「樹種」、「樹徑」、「樹高」、「數量」、「單價」及「複價」等欄位,兩造就僅就「樹高」(如紅彩木3米改2米)、「數量」(如海棠數量改為100)、「單價」(如肖楠450改為400) 及尾款(902500改為900000)有劃掉塗改痕跡,然就樹徑並無任何文字,可見兩造就樹徑並未為特別約定,另被告抗辯兩造協議應為袋苗或有約定樹徑乙節,均未為任何證明,且從附表2對話紀錄(110年2月26日20時33分),被告問「紅 彩木是現挖的嗎?」、「明天可否可以拍照給我(全部)現挖及植袋列清楚給我!」(見司促卷第15頁),並未表示不願意接受現挖的苗木,亦可明確反推兩造並無議定需交付植袋苗木方符契約之本旨。至被告就已運抵之肖楠有乾枯乙節,並未為任何舉證證明,況已運抵肖楠兩造已議定減價收受,縱肖楠有乾枯等瑕疵,亦無法推得系爭苗木亦有乾枯等瑕疵,就此無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基上,被告抗辯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於110年3月8日11時36分通知原告暫緩出貨並無理由。 ㈡原告就系爭苗木部分為系爭契約之終止,是否有理由? 1.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34條及第254條定有明文。又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再繼續性供給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民法雖無債權人得終止契約之明文規定,但債權人對於不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債務人之將來給付,必感不安,為解決此情形,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7條及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 約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參照)。2.兩造間就系爭苗木爭議往來多次存證信函,原告以大里內新36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約並載明「請於函到七日內依照合約內容進行交貨事宜,貴方若逾期置之不理,我方擬先沒入貴方所付定金」(見司促卷第51頁),嗣再於110年7月13日以存證信函載明「限貴方於函到7日內,連絡我方安排出貨 及收貨作業事宜,若貴方仍不履約安排進行交易,則我方視為合約終止,沒入貴方已付定金」(見司促卷第93頁),依前述,被告不得執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於110年3月8日11時36分通知原告暫緩出貨,且依附表2對話紀錄全文及原告所 提錄音檔案內容可知,被告拒絕收受已裝載完成之系爭苗木,堪認被告對原告已提出之給付,有預示拒絕受領之情,則自原告110年3月8日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原告既已定期限 催告被告履約,被告仍不願收受系爭苗木,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告就系爭苗木部分終止契約,應屬依法有據。 ㈢被告抗辯就系爭契約為部分終止或解除,是否有理由? 被告抗辯於110年5月5日存證信函已終止或解除系爭契約云 云,然觀該存證信函內容「由於台端與本公司認知差異過大,本公司前此協議通知各項處理方案,台端均不同意。因此,本公司將中止、解除與台端於109年12月15、16日簽訂之『 簡式買賣合約書』」(見司促卷第81頁),僅敘及「將」,被告並未言明何時終止或解除,且原告已提出符合契約本旨之給付,乃被告拒絕受領,業經認定如前,依法被告實未取得解約權或終止權,且系爭契約並未訂有解約權或終止權之條款,則被告據此抗辯就就系爭契約為部分終止或解除,顯然無據。至被告另執110年7月20日存證信函上載「本公司於110年4月1日以螢橋郵局第000057號存證信函提供台端兩種 爭議解決方式,但台端皆不同意,依存證信函內容:『不同意本公司方案則視同解約』」(見司促卷第95頁)抗辯系爭契約為部分終止或解除云云,然兩造就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單方得片面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復未取得法定解除或終止權,是被告據此主張,亦屬無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0萬5000元,包括附表1編號4肖楠未付貨款15萬1800元、系爭苗木貨款30萬9200元、運輸費用1萬8000元及如附表3所示照顧苗木費用,是否有理由? 1.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民法第259條前段、第260條及第26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亦有明定。 2.附表1編號4肖楠未付貨款15萬1800元: 兩造就此既不爭執,則被告自應悉數照付。 3.系爭苗木貨款30萬9200元: 原告就系爭苗木已合法終止契約,則兩造應互負回復原狀義務,即回復到締約前之狀態,簡而言之,即如同兩造間未曾就系爭苗木有議定買賣契約,系爭苗木既已在原告占有中,堪認已回復締約前之狀態,原告再向被告請求系爭苗木貨款即屬無據。 4.運輸費用1萬8000元: ⑴又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被告指示於110年3月8日裝載系爭苗木已符兩造約定並無瑕疵,被告拒絕收受 系爭苗木,復經原告合法終止系爭苗木部分契約,業經認定如前,則原告因此支出之運輸費用及照顧苗木費用,堪認係因終止系爭苗木部分契約所受損害,此與兩造間繼續履約方能適用之系爭契約第1條及民法第373條無涉,先予敘明。 ⑵原告主張於110年3月8日11時36分受被告通知時,已將系爭苗 木裝載完成,嗣因被告拒絕受領,方將系爭苗木另覓空地置放,因而支出運輸費用1萬8000元,並提出貨運托運明細單 及舉證人鄭學志為證,被告則抗辯貨運托運明細單形式真正等語,查:原告就當日受通知時,系爭苗木已驅車出發前往被告指定工程交貨地點新北市貢寮區乙節,未能提出任何證明,然從附表3當日110年3月8日11時36分、13時51分及14時19分之對話及照片(見本院卷第135-137頁)可知,原告已 將系爭苗木堆疊裝載完成,此與證人鄭學志證稱:系爭苗木大概1到3日前要開始挖,110年3月8日一早一台從大村去嘉 義載,疊好回來彰化溪洲,再疊好,另一台也是大村出發到彰化溪洲疊樹,疊好回大村,一台9點裝好,一台10點裝好 ,因為被告說不要所以又叫他們從大村回來溪洲下貨,我們就搬下來澆水,因為離很遠,吊車是把苗木從車上吊下來,同時需要人力處理,工作天已經超過8小時,算一天含車的 工錢,來回9000元,算是半趟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44頁 )相符,且依110年3月8日14時19分之照片,系爭苗木當時 還在貨車上,則原告需再費時將系爭苗木以吊車卸載,可推認原告主張110年3月8日因裝載、卸載支出運輸費用乙節, 應屬可信,復衡被告就2臺車輛費用至貢寮工地亦願意負擔3萬2000元,則此部分原告請求運輸費用1萬8000元,應屬合 法妥適。 5.如附表3所示照顧苗木費用: 原告主張受有如附表3所示照顧苗木費用,並提出收據及舉 證人鄭學志為證,被告則抗辯收據上並無任何人簽名,爭執形式真正等語,查: ⑴證人鄭學志證稱:系爭苗木放在我這,大概700、800棵,有兩個地方,單據是我兒子寫得,準備向原告請款,3月8日到3月13日以3天一次的頻率,苗木土球還濕濕的,所以才每3 天處理,4月4日開始因為時間久了會有葉子要澆水,所以需要更多人力,車子是取水用的,是我自己3.5公噸的車子開 車取水,我們那裡沒有自來水,平常取地下水,但系爭苗木數量很多,所以要開車取水回來,5月30日後,因為系爭苗 木長出根,而且有下雨,不需要再找工人跟取水。1個人1日給2000元工錢,工人是在村莊裡叫,做好就給錢,只有一小部分人會固定,這是從事農事的特別習慣,不會像開公司的特別簽名才給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45-346頁)。 ⑵系爭苗木係原告挖起裝載,則確有需澆水以維持植物生命之必要,本院審酌系爭苗木合計共760棵,以當日卸載時需較 多人力置放妥當,開始澆灌後3天1次,1次3個人力,等於每棵苗木分配1.89分鐘澆灌(以每日8小時計,60x8x3/760=1.89,小數點以下第三位無條件捨去),之後3天1次,1次7個人力等於每棵苗木分配4.42分鐘澆灌(以每日8小時計,60x8x7/760=4.42,小數點以下第三位無條件捨去),均尚需包含汲水時間,且系爭苗木高度為2米至3米,澆灌需相當時間,是就原告主張人力數量部分,本院認尚屬合理;然就工資部分,原告固主張日薪2000元,縱認農事習慣上領取工資並無簽名之習慣,但原告亦未提出於該期間小部分固定從事澆灌人員之名單,無從核對是否確領取每日2000元日薪,且經查訪104人力銀行網站,彰化縣農田小幫手從事整地、播種 、栽培、除草、耕作及採收工作者,日薪為1400元至2000元,澆灌工作相對簡易單純,不需技術性,及當時我國勞動部最低工資即時薪160元(110年10月15日調整前),8小時為1280元,本院認日薪以1400元較為妥適;至取水車行情,斟 酌相鄰臺中取水車行情等,以原告主張3.5公噸車,需6000 元乙情,應屬合理,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本院認如附表3「 本院認應准許之金額」所載共33萬600元。 ㈤基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萬400元【計算式:151800(已運 抵790棵肖楠)+18000(運輸費用)+330600(照顧苗木費用)=500400】,應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主張自本件支付命令送 達被告翌日即110年9月3日起(見司促卷第139頁),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萬400元,及自110年9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予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1: 編號 樹種 樹高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1 海棠 2米 150棵 350元 5萬2500元 2 紅彩木 2米 200棵 650元 13萬元 3 鳳凰木 2.5米 200棵 600元 12萬元 4 肖楠 2.5米 1000棵 400元 40萬元 5 櫻花 3米 300棵 1200元 36萬元 兩造已履約 6 變葉木 60公分 5000棵 12元 6萬元 附表2: 日期 原告 被告 證據出處 110年2月26日 20:33 紅彩木是現挖的嗎? 明天可否可以拍照給我(全部) 現挖及植袋列清楚給我! 司促卷第15-21頁 110年2月26日 20:58 大哥 報告 3月8日肖楠1000棵 3月9日紅衫木200棵會到 報告 運輸方面 肖楠一車約300/500棵 紅彩木約110/130棵 預計4/5台車如果有多位子,是否要疊其他的 海棠、鳳凰木、變葉木後面接著上來就可以 好 上述3/12上來 所以是3月8/9日 後面是3月12日接著 蜘蛛百合5萬棵3/20後上來 海棠、鳳凰木、變葉木後面接著上來就可以3/12上來 3/8肖楠 3/9紅彩木 3/12海棠,鳳凰木,變葉木 3/20蜘蛛百合 對 那麼落羽松及黑松? 等這些種完看看狀況再確認! 原先如何規劃的? 110年3月1日 16:47 報告 原本是 3月8日肖楠 3月9日紅彩木 3月12日鳳凰木,海棠,變葉木 司促卷第21頁 我已經問朱老闆那邊作業狀況!待會再回妳! 好的,感謝 110年3月1日 16:58 截圖 (按呂台年問朱永宏肖楠3/7到可以嗎?朱永宏回可以) 截圖 (按呂台年說就這樣回原告) OK 司促卷第21-23頁 謝謝 110年3月5日 18:13 七里香大葉100棵 黑松及落羽松過幾天再確認! 本院卷第111頁 110年3月5日 18:25 大哥 報告 目前是7號星期日肖楠 到 9號星期二,肖楠及虹彩木到但如果有多位子,會再疊海棠或鳳凰木喔 盡量減少車趟 本院卷第111-113頁 110年3月5日 18:31 貼圖 貼圖 110年3月5日 18:36 有,聯絡朱老闆了,謝謝 本院卷第113頁 110年3月5日 18:40 那麼,七里香,星期日再打單 本院卷第113頁=本院卷第133頁 110年3月6日 17:59 大哥 報告 明天7號星期日 肖楠2車 1台300棵一尺袋 1台490棵8吋袋 已有傳訊息給朱老闆了 本院卷第133頁 110年3月7日 09:28 大哥,我在現場了 本院卷第133頁 110年3月7日 某時 星期二出剩下的 肖楠210棵及紅彩木 如有位子還會疊其他的 本院卷第115-117頁、第133頁 叫車送來就好了!這樣開車太累了! 要送收據及來看看你這的環境阿 那麼大,而且我還沒逛完 多給意見喔! 基本上都是種植半年後才給肥 110年3月7日 12:33 照片(苗木照片) 這種太細了吧!這種我不要! 本院卷第117頁 110年3月7日 12:38 這種妳們也送來? 110年3月7日 16:36 大哥 抱歉,剛回到中部 報告一下 這肖楠樹就是你當時看的那批肖楠樹 呃,加減有幾棵比較細的 但我們也努力挑了 體諒一下小妹 為了這批肖楠,其他更小棵的我們已經自己吸收 本院卷第119頁 110年3月8日 11:36 (語音通話58秒) 啊,現在為了你這批肖楠,我們現在這邊頭痛啊,本來是要送一條溪道路,肖霄南大道現在那麼細啊,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我現在再請人家再點太細了,對不起我要退貨哈,這個沒有辦法,大家這個做生意要講信用啊,你這個大大小小已經夠細了,你大的也沒有多出啊,我現在跟他們一大早就在這邊到處在找地方重新要規劃位置中啊。所以陳姐啊,我跟你們。做生意哈,真的蠻辛苦的啊,你們處處都要收錢,都要急着收錢,我也都配合你,但是你送來的這樹,我真的很不滿意,非常不滿意啊,所以我們現在只能去種在邊坡,種在其他地方啊。現在剛剛你早上七點多,就在找地方種,原先是要種一條大道的,現在種不起來了,那個種了一點氣勢都沒有。 本院卷第65-71頁、第127頁-129頁 110年3月8日 11:37 (語音通話33秒檔) 那個紅彩幕啊,拜託也要順延呢,現在沒辦法,現在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批銷難啊,很難處理,因為她現在散中這邊中一撮,那邊種一撮,中一撮,中一撮,所以跟我們原來的計畫完全不一樣,所以光種這批這批這個這個,這個,這個肖楠,我們就很頭痛了,現在啊,所以紅彩木跟其他的部分都要順延,順延的時間,你們找朱老闆溝通好不好啊,要上來我們種不完也不行啊,謝謝。 本院卷第71-75頁=本院卷第129-131頁 110年3月8日 12:11 照片(苗木照片) 照片(苗木照片) 照片(苗木照片) 本院卷第131頁 110年3月8日 13:29 大哥 樹早上都下南部疊好了 我要怎麼辦? 本院卷第135頁 (語音通話20秒) 對呀,你們送這種樹來,我真的是,我真的是很不能接受,真的,整個我們的計劃都被你的數據搞亂了,哎,你不要問我怎麼辦,哪有超過1/3都那麼小的,太離譜吧。 110年3月8日 13:40 有挖起來的樹先明天先運上去了,其他的先停 本院卷第135-137頁 朱老闆沒有和你聯絡? 110年3月8日 13:51 有 但是朱老闆說他來不及處理沒辦法種,問題是我樹是照你們安排的時間排工及吊車,一早下南疊在車上阿,又沒提早說現在這樣,朱老闆說要我自己跟你說 我在醫院,晚點再回覆你 本院卷第137頁 110年3月8日 14:19 照片(按苗木堆疊在貨車上) 照片(按苗木堆疊在貨車上,旁邊有吊車) 照片(按苗木堆疊在貨車上,旁邊有吊車) 本院卷第137-139頁 110年3月8日 14:36 明天上去 本院卷第139頁 110年3月8日 15:55 照片(苗木照片) 這種佔3/1我不能接受!請你們提解決方案!不用打電話了! 本院卷第77頁 附表3: 原告主張苗木照護費用(金額:新臺幣元計算) 本院認應予准許之金額 日期 維護項目 數量 金額 合計金額 110/3/8 苗木排整人力 9 2000 18000 12600 110/3/13 人力澆灌苗木 3 2000 6000 4200 110/3/16 人力澆灌苗木 3 2000 6000 4200 110/3/19 人力澆灌苗木 3 2000 6000 4200 110/3/22 人力澆灌苗木 3 2000 6000 4200 110/3/25 人力澆灌苗木 3 2000 6000 4200 110/3/28 人力澆灌苗木 3 2000 6000 4200 110/3/31 人力澆灌苗木 3 2000 6000 4200 110/4/2 人力澆灌苗木 3 2000 6000 4200 110/4/4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4/7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4/10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4/13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4/16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4/19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4/22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4/25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4/28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1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4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7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10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14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18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22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26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110/5/30 人力澆灌苗木 7 2000 14000 9800 取水車輛運費 1 6000 6000 6000 總額 426000 3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