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歐簿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30號 上 訴 人 歐簿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恩等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元(計算式:4,500+4,500 =9,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