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嶧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嶧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8,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