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舒油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5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