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舒油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致兵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5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