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互貴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加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59號 上 訴 人 互貴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加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訴 字第635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