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倆倆士多有限公司、董士盟、張曉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倆倆士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士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曉茹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