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28號
- 上訴人
-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慧青
- 被上訴人
- 天石諮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宏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訴字第642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6萬8,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