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28號 上 訴 人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 上訴人 天石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宏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訴字第6428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6萬8,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