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
    陳湧仁

  • 原告
    郭昭基
  • 被告
    凱薾國際生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32號 原 告 郭昭基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吳雨軒律師 被 告 凱薾國際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湧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湧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原告於本件起訴時為被告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因原告以其原係被告之董事,惟業已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辭任,被告迄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為由,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院乃依原告之聲請,以110年度聲字 第538號裁定選任梁志誠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嗣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已於110年12月2日變更登記為陳湧仁,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法自應由陳湧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原告、陳湧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湧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