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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純芳陳智暉許柏彥

上訴人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5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2萬5,041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52萬5,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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