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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84號

履行保固責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純芳杜慧玲許柏彥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剛
訴訟代理人
黃威彼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宛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憶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6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則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56萬2,753元(見本院卷二第1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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