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剛
- 訴訟代理人
- 黃威彼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宛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憶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傳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6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則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56萬2,753元(見本院卷二第1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