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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9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姚水文

上訴人
即原告
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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