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嘉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