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鑫泓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徐牧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泓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牧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