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鑫泓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徐牧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16號 上 訴 人 鑫泓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牧柔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