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王愛花、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漢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愛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