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祥、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吳群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75號 原 告 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祥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群隆 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