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賀仲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原 告 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仲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萬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萬19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