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賀仲華、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原 告 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仲華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1萬0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198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