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 原告
- 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仲華
- 被告
-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1萬0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198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