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84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6784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萬2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872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