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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
王水
被上訴人
吳亭優
被上訴人
蔡裕協
被上訴人
吳美澐
被上訴人
柯芳岱
被上訴人
陳靜怡
被上訴人
歐明德
被上訴人
歐周鍵
被上訴人
柯宥竹
被上訴人
賴淑華
被上訴人
黃麗雲
被上訴人
黃敏釗
被上訴人
薛瑞祥
被上訴人
唐美娥
被上訴人
張玉聲
被上訴人
楊雲榮
被上訴人
余正興
被上訴人
羅春鳳
被上訴人
陳雅雯
被上訴人
黃麗珠
被上訴人
何雅婷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被上訴人
處(即吳智勇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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