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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原告
溫以仁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蘭生
被告
劉寶琇(原名劉紫晴)
被告
汪志芬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最終訴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850元+3000元+3000元=2萬1850元),上訴人僅繳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尚欠1萬3450元。另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450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7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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