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御寶餐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古欣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大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6,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