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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宣每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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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69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全部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張智超、盧昶維(下合稱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及應於被上訴人所經營之臉書社團張貼本案判決書以回復上訴人名譽,其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而請求刊登本案判決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即8,100元+4,500元=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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