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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2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許純芳石珉千許柏彥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 昀
被告
固得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顧栢維
被告
鄧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就該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35、39頁),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固得工程有限公司、顧栢維、鄧濟倫(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依序稱固得公司、顧栢維、鄧濟倫)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固得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3日邀同顧栢維、鄧濟倫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8月4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965%計算,倘有遲延,改按逾期當時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計算(違約時週年利率5.22%),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固得公司自110年9月9日起應付之本息均未按時繳納,經催告後仍未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64萬5,890元及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㈡固得公司復於110年8月5日邀同顧栢維、鄧濟倫為連帶保證人,先後與伊簽訂借據、授信約定書,向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8月6日起至115年8月6日止,利息至111年6月30日前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155%計算,111年7月1日起依上開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155%計算,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固得公司自110年10月6日起應付之本息均未按時繳納,經催告後仍未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98萬3,648元,及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㈢又顧栢維、鄧濟倫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業據提出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4頁、第41頁、第45頁、第59至67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9頁、第43頁、第47頁、第59至6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既已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64萬5,890元 64萬5,890元 自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2%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0.522%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1.044%計算 2 98萬3,648元 98萬3,648元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 自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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