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魏炯林
- 即原告
- 蕭仁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啓任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模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安貞禎(原名安晨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5至19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