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王淑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19號 上 訴 人 國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