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鄭文隆、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林鑫堉、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被 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9月16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 ,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