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宋勝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宋勝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80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