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富盛服裝有限公司、田世康、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徐瑞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富盛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世康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即科筆數位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瑞鴻為被告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科筆數位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指派徐瑞鴻為其代表人,行使被告董事、董事長之職務,有被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9-196頁),故被告原任法定 代理人鍾欣娥之代理權已於同日消滅。是以,原告聲明由徐瑞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而續行訴訟(見本院卷第187-188頁),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