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5號
- 原 告
- 顏一帆
- 追 加 原告 貳參柒映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一帆
- 追 加 原告 施珮琪
- 上 三 人
- 訴訟代理人
- 江昊緯律師
- 複 代 理人
- 王仁佑律師
- 被 告
- 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如
- 訴訟代理人
- 董子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股權買賣合約書第一條「標的」與第三條「價金」之比例關係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