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顏一帆、貳參柒映創有限公司、施珮琪、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吳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顏一帆 追 加 原告 貳參柒映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一帆 追 加 原告 施珮琪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仁佑律師 被 告 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如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股權買賣合約書第一條「標的」與第三條「價金」之比例關係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