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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智暉

原 告
顏一帆
追 加 原告 貳參柒映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一帆
追 加 原告 施珮琪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仁佑律師
被 告
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如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股權買賣合約書第一條「標的」與第三條「價金」之比例關係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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