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王秀慧
- 法定代理人劉貴富
- 原告張世鈺、廖秋鄉、張許寶勤、張維清、張宸洺、張少溥、陳宗民
- 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 張許寶勤 張維清 張宸洺 張少溥 陳宗民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09年12月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 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1份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 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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