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彥君

上訴人
林志憲(即趙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趙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振榮間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